(五)广告主广告费的投放还未完全走向理性,是社会对广告业认识还需提高,对广告公司的角色作用和劳动成果缺乏理解和尊重。广告是一种企业的竞争行为,只有不断挑战市场竞争,通过不断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企业,只有那些能预见未来潜在要求,或及时发现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并按用户或顾客的要求持续提供高技术含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才会重视广告的作用,才能获得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
(六)部分广告主,广告公司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导致广告业在社会上诚信度不高,尤其是在特殊商品服务行业,如药品、医疗、保健食品、房地产、加工承揽等商品服务类别广告,从违法广告的种类看,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和药品广告三类违法情况最为突出,违法广告发布率超过50%,这与此三个行业的广告制作和发布不太规范以及广告量比较大有一定关系。其中医疗广告主要违法行为表现为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保健食品广告的违规行为表现为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等。
(七)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1,无法保障广告代理制的实施,广告法制体系初具规模,但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广告法》已明显不适应广告业发展的需要,广告监管方面,缺乏更有力的法律手段。我国法律仅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告管理部门,并未明确在代理制实行上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当然,也就没有如何负责监管、监管程序以及救济办法等规定了。
2, 明星虚假广告泛滥,源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对明星做广告缺少必要的约束。在现在实施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仅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了规范,而忽略了广告参与者。虽然明星在虚假广告中的作用无异于助纣为虐,但消费者却没有虚假广告代言人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正因如此,那些做虚假广告的明星就有了可趁之机,为虎作伥,昧着良心赚取巨额代言费,却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我们常常看到作虚假广告的“帮凶”明星在遭到诉讼时常常振振有辞、泰然自若。正如唐国强所言:“有人找我做广告你们不认为是好事情吗?那证明你是有市场的……我为什么不能挣这个钱?”笔者想,假如法律也把这些虚假广告的“帮凶”一起惩处,让法律这把尚方宝剑在他们面前晃动,看这些明星们还有多大的胆子敢去冒天下之大不韪?故对制订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以规范和调整名人的代言行为,将虚假广告代言人一同列为处罚对象,由此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八)加强公益广告工作,推动广告诚信建设。
1,继续开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实守信”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公益广告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弘扬正气,诚实信用、倡导文明的良好氛围。公益广告的特征是清醇朴素.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很象征意义.作用就是来激发人们的意识,使人对自己身边的一些事引起一些注意.是很抽象的认识.商业广告就不一样,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更多为广告客户带来更大的利益针对性较强只是一部分群体.是属于私人的行为,而公益公告是针对全人类的一个集体的利益.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集体的一个是个别的.表现形式上,公益广告的表现的形式比较有寓意.认为意味深长,引起思考,有教育和启发的作用,而商业广告的表现形式比较直接,没有什么意义.商业性质浓厚.实属宣传性。
2,如何让公众感到有趣、好奇、轻松、耐看,从而巧妙地使公众发自内心地接受,是制作者的首要课题。比如“节约用电,出门关灯”,我们来看看俄罗斯广告人是如何做的。一组动画画面,一对夫妇吵得天翻地覆,丈夫不堪忍受,收拾衣物离家出走。妻子如梦方醒,抱着几个孩子失声痛哭。不一会儿房门突然开了,丈夫出现在门口。丈夫回来了!妻儿正欲破涕为笑,哪知丈夫手一伸,啪地把墙上的开关关掉,摔门扬长而去。房内顿时一片漆黑。出现字幕:节约用电,人走灯灭。这就是创意,一个出乎所有人预料的结局。
比起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在创意上相对自由一些,因为商业广告必受到广告主的制约。而公益广告只需符合本国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受制约较小,创作者有更大发挥余地。
3,公益广告创作的原则和特征
公益广告的创作,既要遵循一般广告的创作原则,又要体现公益广告的个性原则。公益广告创作的个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思想政治性原则
公益广告推销的是观念。观念属上层建筑,思想政治性原则是第一要旨。
思想政治性原则还要求公益广告的品位高雅。就是说要把思想性和艺术性统一起来,融思想性于艺术性之中。第43届戛纳国际广告节上,有一个反种族歧视的广告,画面是四个大脑,前三个大小相同,最后一个明显小于前三个,文字说明依次是非洲人、欧洲人、亚洲人和种族主义者的(均标在相应大脑下)。让受众自己去思考、去体会。独特创意令人叫绝。
2、倡导性原则
公益广告向公众推销观念或行为准则,应以倡导方式进行。传受双方应是平等的交流。摆出教育者的架势,居高临下,以教训人的口气说话,是万万要不得的。
这并不是说公益广告不能对不良行为和不良风气发言。公益广告的倡导性原则要求我们采取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醒规劝为辅的方式,与公众进行平等的交流。这方面成功的例子是很多的,如“珍惜暑假时光”、“您的家人盼望您安全归来”、“保护水资源”、“孩子,不要加入烟民的行列”等。
3、情感性原则
人的态度,是扎根于情感之中的。如能让观念依附在较易被感知的情感成分上,就会引起人的共鸣,更何况东方民族尤重感情。
如福建电视台播出的一则“两岸情依依,骨肉盼团圆”的广告,成功地将祖国统一的观念诉之于情
(九),直接搬用欧美模式的广告代理制模式
1,广告代理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代理制模式。欧美的广告代理制也是从早期的媒介代理模式逐渐过渡到广告业成熟阶段的第三方独立代理的阶段的。中国广告业在尚不成熟的时期,直接搬用欧美成熟阶段的模式,其后果实际上是拔苗助长。目前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由此产生的。因为对广告综合服务的要求还不是很强烈,所以无论是客户还是媒介当然忽视广告公司的价值。在这样的阶段,把广告公司剥离出来,要求广告公司依靠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收取代理费,当然是失败的。从这个角度看,认为在中国广告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由于强媒体,弱代理制约了广告代理制的发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应该反过来说,中国推广的广告代理制模式不能适应广告业在早期的强势媒体时代的特点,所以导致了广告业的出现了种种问题。
2,中国的广告代理制在引进的过程中,缺乏结合自己国情的创新研究一些广告业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引进广告代理制时,都结合具体的国情,根据当时传播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特点,并从未来发展战略的层面考量,对广告代理制进行了创新和发展,逐渐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广告代理制模式。比如日本和韩国并没有直接照搬美国的第三方代理的模式,而是分别形成了以媒介代理为主的模式和以客户代理为主的模式。衡量广告代理制模式是否先进的标准,主要看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本土的特点。中国的广告代理制目前出现的种种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在广告代理制引进的过程中,始终缺乏一个真正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并根据中国的国情对广告代理制模式进行修改、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直接搬用当时认为世界上最先进的模式,而没有进行创新和发展,所以导致了广告代理制模式与中国国情的不应性。中国的广告代理制必须创新和发展,这个工作需要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来推动。这是影响未来中国广告业发展的根本大事。